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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名誉侵权成立!孙宇晨又一次胜诉!

  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简称为新浪网)正式对外发布公开致歉声明,承认其发布的有关

  编者检索到2024年孙宇晨诉重庆商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也胜诉了,为此重庆商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特别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法院网上刊登道歉声明。

  新浪网这一致歉声明意味着接受了此前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孙宇晨诉新浪网侵犯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标志着长达6年的诉讼以孙宇晨胜诉告终。详见中金网于2025年2月27日刊登的文章《孙宇晨诉新浪网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并获公开致歉 彻底甩掉众多谣言阴影》(。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虚假信息或不实报道可能对个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从案件结果来看,新浪网发布公开致歉,虽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及公证费,但是网络传播的蝴蝶效应使损害结果难以量化。该案看似已经了结,只是此事件对作为公众人物的孙宇晨的负面影响是否也随之了结呢?法院判决新浪网构成名誉侵权的依据是什么?当下,公众人物被侵犯名誉权的事件屡见不鲜,该案的胜诉又会给我们大家带来哪些启示和反思?编者作为新媒体人、作为法律人不揣浅陋,谈谈自己的看法。

  新浪网在2019年至2022年间发布多篇涉及孙宇晨的报道,例如《视频孙宇晨:史上最骚90后疯狂玩弄90老翁!》《虚拟货币割‘韭菜’惯犯孙宇晨被美调查,最高或判25年,比特大陆吴忌寒曾助其逃离中国》《The Verge爆料:孙宇晨涉嫌内幕交易,FBI、美国国税局已展开调查》《视频孙宇晨遭FBI调查 疯狂割韭菜!曾套现1.8亿美元!》《90后“币圈大佬”孙宇晨陷入税务调查危机》《孙宇晨身陷洗钱等调查危机,90后“币圈大佬”行至何方?》《区块链之狼孙宇晨:只要跑得够快,法律就追不上我》等文章。孙宇晨随即通过社会化媒体辟谣,称相关联的内容为虚假信息,系公然诽谤,并多次发函要求新浪网删除侵权内容,但未获回应。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发布的《视频孙宇晨:史上最骚90后疯狂玩弄90老翁!》《虚拟货币割‘韭菜’惯犯孙宇晨被美调查,最高或判25年,比特大陆吴忌寒曾助其逃离中国》《The Verge爆料:孙宇晨涉嫌内幕交易,FBI、美国国税局已展开调查》《视频孙宇晨遭FBI调查 疯狂割韭菜!曾套现1.8亿美元!》4篇文章标题及文章的主要内容包含“割‘韭菜’”“涉嫌内幕交易”“FBI、美国国税局已展开调查”“组织做市团队”“躲避 ICO禁令”“欺诈”“洗钱”“最高或判处25年监禁”“曾套现1.8亿美元”等言论,属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若为失实内容将严重贬损原告名誉,被告未尽到新闻报道实施主体的合理核实义务与转载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对于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发布的《90后“币圈大佬”孙宇晨陷入税务调查危机》《孙宇晨身陷洗钱等调查危机,90后“币圈大佬”行至何方?》《区块链之狼孙宇晨:只要跑得够快,法律就追不上我》3篇文章,包含“涉嫌内幕交易”“FBI、美国国税局已展开调查”“组织做市团队”“躲避ICO禁令”“欺诈”“洗钱”“最高或判处25年监禁”“曾套现1.8亿美元”“割‘韭菜’”“孙割”等言论,上述3篇文章的标题带有明显负面评价色彩,易导致公众仅阅读标题内容就降低对于原告的社会评价,可以认定被告发布上述3篇文章的行为,构成对于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上删除其在新浪财经网页设置的“#FBI调查孙宇晨#”中专题名称中“FBI调查”部分和专题摘要部分,马上删除其于新浪财经平台发布及收录的《视频孙字晨:史上最骚90后疯狂玩弄90老翁!》《虚拟货币割“韭菜”惯犯孙宇晨被美调查,最高或判 25年,比特大陆吴忌寒曾助其逃离中国》《The Verge 爆料:孙宇晨涉嫌内幕交易,FBI、美国国税局已展开调查》《视频孙宇晨遭FBI调查 疯狂割韭菜!曾套现 1.8亿美元!》《90后“币圈大佬”孙宇晨陷入税务调查危机》五篇文章;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浪财经网页(持续72小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孙宇晨(SUN YUCHEN)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孙宇晨(SUN YUCHEN)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宇晨(SUN YUCHEN)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元;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宇晨(SUN YUCHEN)律师费 10000 元以及公证费1038元;

  说明: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文章共7篇,但有2篇文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删除,故判决书第1项只要求被告删除其中的5篇。

  新浪网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新浪网于2025年2月7日公开道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见《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即: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构成名誉的社会评价的常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品德指道德品质,是民事主体行动所根据的内在原则。声望指受众人仰慕的名声,反应社会对民事主体的认可程度。信用指民事主体一般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见《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

  《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自然人当然享有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即名誉权依法不容侵害。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即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包括侮辱、诽谤等方式。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其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即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也是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舆论监督,司法实务中通常不对其做明确定义,而是直接认定某种表达是否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其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要不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相应的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第3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区域相当。”第2款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能采用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即,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特别规定。

  本案系侵害名誉权纠纷,故从举证责任角度,原告需要同时完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被告则需证明其中一个或几个要件不成立即可。

  首先,原告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第1024条第2款。

  第一,被告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告发布的:(1)《视频孙宇晨:史上最骚90后疯狂玩弄90老翁!》;(2)《虚拟货币割‘韭菜’惯犯孙宇晨被美调查,最高或判25年,比特大陆吴忌寒曾助其逃离中国》;(3)《The Verge爆料:孙宇晨涉嫌内幕交易,FBI、美国国税局已展开调查》;(4)《视频孙宇晨遭FBI调查 疯狂割韭菜!曾套现1.8亿美元!》;(5)《90后“币圈大佬”孙宇晨陷入税务调查危机》;(6)《孙宇晨身陷洗钱等调查危机,90后“币圈大佬”行至何方?》(7)《区块链之狼孙宇晨:只要跑得够快,法律就追不上我》。

  第二,本案具有损害事实。上述7篇文章标题及文章的主要内容包含“割‘韭菜’”“涉嫌内幕交易”“FBI、美国国税局已展开调查”“组织做市团队”“躲避 ICO禁令”“欺诈”“洗钱”“最高或判处25年监禁”“曾套现1.8亿美元”等言论。

  第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文章(1)至(4),文章标题及内容属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若为失实内容将严重贬损原告名誉,被告未尽到新闻报道实施主体的合理核实义务与转载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对于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文章(5)至(7),虽然文章中包含原告在社会化媒体的回应内容,但其相比与对于原告的负面消息篇幅较小,且文章的标题带有明显负面评价色彩,并未包含原告的回应行为,易导致公众仅阅读标题内容就降低对于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于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第四,被告存在主观故意。原告针对上述文章,及时通过社会化媒体辟谣,称相关联的内容为虚假信息,系公然诽谤,并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但被告未作回应。所以,被告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再次,原告作为被侵权人,若有证据证明被告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有权要求被告及时采取更正或删除等补救措施。见《民法典》第1028条。

  第一,针对文章(1)至(4),被告的抗辩理由为:上述报道内容具有消息来源,不存在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其中文章(1)和(2)系转载。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新浪财经平台有广泛的市场资讯报道,覆盖人数众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核实信息能力,被告应尽到更高程度的合理核实义务与转载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在文章中载明消息来源,使用“涉嫌”“或”等非确定性词汇,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言论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亦未在文章中载明原告方所回应的内容。故认定被告未尽到新闻报道实施主体的合理核实义务与转载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对于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第二,针对文章(5)至(7),被告的抗辩理由为:被告是针对原告的回应意见进行客观报道,没有以偏概全,也没误导受众。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文章中包含原告在社会化媒体的回应内容,但其相比与对于原告的负面消息篇幅较小,且上述三篇文章的标题带有明显负面评价色彩,并未包含原告的回应行为,易导致公众仅阅读标题内容就降低对于原告的社会评价,认定被告构成对于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能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见《民法典》第179条、第1000条。

  名誉是社会评价的核心要素,若放任媒体随意侵害个人名誉,可能引发公众对媒体公信力的质疑,甚至导致社会信任危机。

  毫无疑问,在新媒体时代,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各种媒体为了流量,编造谣言、杜撰新闻,公众人物往往成为受害者。本案为公众人物通过司法途径“自证清白”提供了范本,尤其是针对网络不实信息的迅速传播,法律救济的及时性至关重要。

  (1)核实义务的层级化。从新闻媒体的主体层级来说,新闻媒体应尽到与之相符或比之更高层级的合理核实义务及转载注意义务。层级越高,核实义务和转载注意义务就应越大;从报道或转载内容来说,内容越重要,影响越大,则核实义务和转载注意义务也就越大,比如严重指控(如刑事调查)时,媒体需采取更高标准的核实措施,例如直接联系信源或官方机构确认。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应尽到更高程度的合理核实义务与转载注意义务。

  (2)强化内容审核机制。媒体需建立严格的“事实核查—法律审查”流程,尤其对转载外国媒体报道时,应避免断章取义或添油加醋。本案,法院认定新浪网在转载外国媒体报道时,未核实关键信息(如The Verge原文未提及“通过移民洗钱”等表述),属于未尽核实义务。

  (3)避免标签化与煽动性语言。如“割韭菜”“孙割”等表述易引发公众偏见,媒体应保持中立客观,避免通过情绪化语言博取流量。

  (4)平衡报道原则。若报道争议性内容,需同时呈现当事人的回应,避免“标题党”误导读者。本案,法院认定新浪网未平衡报道原告的辟谣内容,属于未尽核实义务。

  孙宇晨诉新浪网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不仅重申了《民法典》对名誉权的刚性保护,更揭示了媒体在追求时效性与点击率时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此案为公众人物维权树立标杆,也为媒体行业敲响警钟:媒体(包括官方媒体和自媒体)虽享有舆论监督权,但须以事实为基础,避免滥用话语权。媒体在报道时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若为追求流量故意夸大或捏造事实,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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